2006年7月7日晚,15岁的被告人杨某与未成年的王某、唐某、范某为筹集娱乐经费,密谋实施抢劫,经商议决定,由杨某先在麻江县城车站门口乘坐出租车前往麻江县杏山镇烂坝村,出城后再捎带其他三人。当车行至偏僻路段处,四人持刀威胁抢走被害人唐某某现金150元和价值990元手机一部,后将手机变卖所得挥霍一空。
案发后,王某、唐某、范某先后被捕判刑,杨某闻讯后,为躲避法律制裁,潜逃到浙江省冒名打工生活六年。打工期间仍继续作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满释放后,杨某又于2012年3月13日入室盗窃,被余姚市公安局抓获,5月16日,杨某被余姚市公安局移送到麻江县公安局。
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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