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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贵州省凯里市15岁少年潘某状告贵州省福彩中心、黔东南州福彩中心及投注站负责人余运萍,讨要“勇士闯关”福利彩票一等奖奖金5万元纠纷案,经过两级法院两年多的审理,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下达了终审判决,少年潘某再次胜诉。
黔东南州中院审理认为:关于本案(彩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只有当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如果合同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彩票管理条例》规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潘某与州福彩中心、余运萍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中奖彩票号码是“54342”还是“54547”的问题。潘某主张交给余运萍的是“54342”,余运萍也承认收到中奖彩票,其辩称是 “54547”,却不能提供该彩票佐证,而称“找不到了”,同时省福彩中心数据库也没有“54547”兑奖的记录。按照规定,余运萍当天兑奖时,因网络故障无法对中奖彩票扫描,就应妥善保管,待线路恢复再补扫描。况且,当日余运萍已明知该彩票存在纠纷,更应妥善保管。事后声称遗失不合情理,应由余运萍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州福彩中心、余运萍应否赔偿潘某交通费、资料费1283元的问题。由于潘某购买彩票中奖后,余运萍未按照规定兑奖,随后产生纠纷,余运萍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州福彩中心、余运萍不仅要赔偿潘某的中奖奖金损失,还要赔偿潘某为追索奖金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关于州福彩中心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余运萍销售彩票是受州福彩中心的委托,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余运萍不按兑奖程序操作,不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因此,州福彩中心应当对余运萍代理销售福利彩票的行为承担责任。
黔东南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州福彩中心、余运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中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回顾
A。凯里市法院一审判决潘某胜诉
2010年3月18日,少年潘某认为在余运萍投注站购买的一张号码为“54342”的彩票中了5万元的一等奖,遂到余的投注站兑奖。余认为只中500元,随即兑付给了潘某。潘某将此事告诉母亲后,一同到黔东南州福彩中心反映。
4月1日,因不服州福彩中心的书面答复,潘某及家人又向贵州省福彩中心反映,并申请对此事进行调查。省福彩中心调查认为,号码为“54547”,中500元的奖票找不到了,谁是谁非,中心无法查,建议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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