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生活网讯 日前,一起因提供劳务受伤的赔偿纠纷在麻江县法院成功调解,原告潘某采取阻工不当方式索要赔偿费,受到严厉批评教育,被告余某经法官多次作思想工作后,一次性向潘某支付6000元赔偿款,双方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2011年12月12日上午,家住麻江县碧波乡相塘村将军石组的原告潘某,在给被告余某承包的麻江县国发林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做临工时,不幸被工厂钗车擦伤左脚。经乡卫生院治疗12天仍未痊愈,出院不久,因伤口感染,潘某继续到县医院治疗,直至今年1月11日出院。余某在支付潘某第一次住院医疗费和预付第二次住院部分费用5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潘某多次找到余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因余某拒绝赔偿,双方未达成协议。无奈之下,潘某一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余某及国发林木开发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0849元。
案件受理后,经承办法官调查走访,得知潘某在起诉前,为索要赔偿款,多次带人到余某工厂阻工,破坏设备,并以人身安全相威胁,致使余某未能正常开工,产生重大损失。针对潘某采取不当方式主张权益,致使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庭审中,法官对潘某进行了训斥和批评教育。潘某对自己的无知行为后悔不已,当庭向余某赔礼道歉,并保证从此不再到余某工厂阻工闹事。在法官组织调解下,余某当庭表示对潘某谅解,并同意了法庭的调解方案,一次性向潘某赔付了各种费用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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