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平在查验证据
两份不一样的证据
去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岑巩县支行(以下简称“岑巩农行”)与贵州思州石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砚公司”)因借款纠纷而对簿公堂。近日,黔东南州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在一审中败诉的石砚公司成了最后的赢家。
借款超期10多年后
银行提起诉讼
岑巩农行称,该行在代理农发行业务期间,分别于1994年10月5日和1995年10月17日受理思州石砚有限公司(原岑巩思州石砚工艺美术厂)申请借款二笔,每笔金额10万元,期限均为5年。
贷款到期后,岑巩农行多次催收,但石砚公司拒不还款,到起诉时,总计欠下本金20万元,利息19万余元。为此,该行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石砚公司还款。
石砚公司在法庭上承认该公司的前身——原思州石砚厂确实在岑巩农行贷了两笔贷款,总计20万。
该公司法人代表张小平说,两笔贷款到期后,石砚公司支付利息至2003年,以后再也没有能力偿还本金和利息,至今已超期12年和11年,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对时效的规定,两笔贷款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而且原思州石砚厂已注销一年多,注销前岑巩农行并未前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现今,思州石砚公司没有能力承担这些债务。
庭审中
证据“打架”
据了解,两笔借款分别到期后,岑巩农行分别于2004年4月26日、2007年3月21日、2009年5月20日给石砚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要求其尽快还款。
其中,2007年3月21日的“催收通知”成了这起借款纠纷案件中一份很关键的证据。因为通知“面世”时是一式两份,在法庭上,博弈的双方均拿出了它。
按理,两份证据应该是相同的,但它们同时出现法庭上时,眼尖的张小平很快发现二者有太多的不一样。原来,张小平持有的催收通知只有红色的单位印章,岑巩农行持有的除了印章,还有“张小平”的签名和“2007年6月7日”的签收日期。
张小平质疑其中有“猫腻”,要求法院对“催收通知”中经办人“张小平”的签名等进行笔迹鉴定。
贵州大学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认为,催款通知上‘张小平’的签名不是张小平亲笔所签。岑巩县法院认可这一结论,但又认为张小平在该催款通知上加盖了单位印章,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这应视为对债务的认可。
最终,岑巩县法院判令石砚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后10内还款(本金和利息)。张小平不服判决,向黔东南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
法院认定关键证据“有问题”
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2007年3月21日下发的“催收通知”是何态度呢?
在庭审中,该院认可通知中“张小平”的签字非其本人亲笔所签的鉴定结论。同时查明,张小平持有的催收通知书系复写纸脱印,应该与原件是相一致的,既然张小平未在催收通知上签字,那就不可能签下时间。
据了解,岑巩农行试图通过“催收通知”来证明该行与石砚公司的债务纠纷未过诉讼时效。但鉴于这份通知与张小平出示的同一份通知“相抵触”的缘故,黔东南州法院认为它未能证明岑巩农行的观点。
法院还查明,2009年5月20日,岑巩农行再次向思州石砚公司下发催款通知书,张小平签收了它,但在通知书的“债务人声明”一栏中写下了这样的话语:法人章已上交上级部门,请求农行核免债务。就此黔东南州中级法院认为,张小平已明确要求岑巩农行免除债务,他在通知书上签字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他愿意还款。故而,该院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的判决。(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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