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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对薄公堂 分手费支付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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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5-07 10:02:00  来源:  


  凯里下岗职工窦元茂(男,1950年出生)与女老板杨胜芳(女,1954年出生)1999年认识后同居,后因情变引发“分手费”支付纠纷而对薄公堂。庭审中,双方是否合伙做生意,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是赠与合同还是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协议等成为了本案焦点。近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再审后的终审判决,认定窦元茂与杨胜芳系同居和合伙做生意的关系,判令杨按照“分手协议”的约定支付窦元茂30万元现金。

  女老板协议承诺40万“分手费”

  窦元茂说,他与杨胜芳1999年同居并经商。2008年5月15日经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在分手协议书中,杨胜芳同意一次性支付给窦元茂40万元人民币,若未按期履行便支付违约金10万元。但协议签订后,杨胜芳仅付了10万元。故窦元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胜芳支付尚欠的30万元以及违约金10万元等。

  杨胜芳在庭审中进行了答辩并提起反诉。她说,窦元茂脾气粗暴,两人已在2001年提出分手,但窦元茂提出要在她的企业打工,出于同情,杨同意并每月给其工资1500元。

  但窦元茂打工是假,谋她的钱财是真,其间多次采取过激行为对杨胜芳进行威胁,索要巨额资金。

  2008年5月15日,窦元茂又到杨胜芳开的饭店索要补偿费,遭拒后便实施打砸,并威胁说不给40万元就不出门。为不影响营业及自己的人身安全,杨胜芳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与窦元茂签订了《协议书》,同意支付40万元。杨胜芳还称她与窦元茂不是同居关系,她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法院认定女老板被迫签协议

  凯里市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窦元茂、杨胜芳认识后由于手续不全,未能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因杨胜芳经营饭店和煤矿资金不足,窦元茂借了4万元现金给她,还帮助杨贷款经营。2006年,杨胜芳的父亲病故立碑,她的娘家将窦元茂的名字刻在墓碑上,列为“孝婿”。

  但是,因双方在性格等方面差异较大,杨胜芳多次提出分手,为此偿还了窦元茂借给她的4万元现金,并同意给窦一定的补偿,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8年5月15日,窦元茂到杨胜芳的饭店协商分手后补偿事宜。双方达成的协议约定:杨胜芳自愿分给窦元茂现金40万元作为窦元茂替她办事的补偿费,首付2万元,贷款后再付10万元,年底付清余款。如因杨胜芳的原因不付款,自愿承担10万元罚款。

  协议还约定,杨胜芳的煤矿、饭店属其自己所有。她的债权债务等,也与窦无关。今后窦元茂再来找麻烦,杨胜芳不但不给他40万元,相反窦倒要给她20万元。协议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协议书起草完毕,双方又发生争吵,窦元茂打坏了杨胜芳房间内的部分物品。杨胜芳则将协议书中“女方(杨胜芳)自愿分给……作为男方(窦元茂)替女方办事的补偿费……”用笔划去。随后,杨胜芳将10万元钱给了窦元茂,之后,拒绝再付款。

  凯里市法院认为,窦元茂借钱给杨胜芳,并帮助杨贷款,但杨胜芳偿还了借款,还答应给窦补偿。2001年后,窦元茂长期在杨胜芳处打工,但均领取报酬,这些情况说明双方在经济上是分开的,生意上并没有合伙经营。

  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杨胜芳并没有赔偿的义务,窦元茂也没有提出分割财产的权利,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视为附条件赠与合同,赠与人在履行过程中随时终止赠与行为。杨胜芳支付给了窦元茂10万元后不再同意支付,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赠与行为的处分,依法应准许。

  而杨胜芳用笔将协议书中关键内容划掉,足以说明协议内容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此外,从协议书的其他内容看,窦元茂多次找杨胜芳麻烦,杨是为摆脱纠缠,才答应支付40万元。

  就此,法院认为,杨胜芳反诉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于法有据,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而窦元茂称在他与杨胜芳同居后共同经商没有证据证明,即使杨胜芳的娘家在其父亲的墓碑上将窦元茂列为“孝婿”,这也不能证明两人一起经商。据此并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驳回了窦元茂的诉请。窦元茂不服判决,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法院,黔东南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终审判决当事男子获30万元

  窦元茂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2011年12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定黔东南州法院再审此案。黔东南州法院再审认定窦元茂与杨胜芳系同居关系,而且窦元茂提供的相关证据还可以证明二人在同居期间,窦本人帮助杨胜芳经营煤矿和饭店。

  就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法院再审认为,协议书不符合赠与合同的相关要件,应属于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协议,因为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并未实行“约定财产制”,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以签订协议书的方式来处理财产和债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杨胜芳辩称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对此,法院决定不予采纳。

  黔东南州中级法院还就查明的其他事实进行了认定和阐述。该院最终在再审判决中撤销了此前凯里市法院以及黔东南州中级法院的一、二审判决,判令杨胜芳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给付窦元茂30万元。同时驳回了窦、杨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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