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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百姓合法权益被侵害起诉电信公司胜诉
作者:谢德华发表于:2012-12-20 13:21:28 来源:黔南热线 』

     莫开锁状告贵州省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黔南电信分公司)、贵州省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以下简称都匀电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8)都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莫开锁赔偿经济损失200元”。现该判决已终审生效。莫开锁笑着说:“我打官司的目的是维权,损失赔偿多少不在话下”。

      莫开锁合法权益被侵害

      莫开锁从事开锁业务多年,深得广大市民的信赖。他在电信部门登记了住宅电话:8321110,当需要开锁的客户在查号台查询其电话时,114话务员一律回答:“没有登记,没有这个人”等等,拒绝提供查号服务。后来莫开锁获知此情况,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声誉受到影响,还给需要开锁的客户为难。为此,莫开锁多次与电信公司交涉未果,决定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莫开锁起诉维权

      2007年11月30日,莫开锁委托律师将黔南电信分公司、都匀电信分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为其电话号码提供114查号服务,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莫开锁诉称:2007年2月7日,我在都匀电信分公司办理并登记了住宅电话号码:8321110,还签订了相关协议,被告收取了业务登记费共18元。此后,被告未按《业务收费协议》第6.1条“电信公司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客户提供服务”和《电信服务规范》“电信服务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电话号码查询服务”的规定,为原告提供114查号服务。原告是经营开锁业务的个体户,由于开锁技术精湛,需要原告开锁服务的客户很多,可是,当客户拨打黔南电信分公司114查号台查询原告电话号码时,114台话务员一律回答:“没有登记”、“没有这个人”,拒绝提供查号服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要求处理,但一直未得到答复。至今,114查号台仍拒不为原告提供查号服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无责

      二被告辩称:原告莫开锁于2007年2月7日到我公司营业厅办理业务变更登记,将“莫福华”用户名变更为“莫开锁”住宅电话,当日,我公司已将该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114查号台的查询服务虽然存在些瑕疵,但这些仅仅是被告与上级公司在进行业务联网期间出现的短期技术故障,我们主观上没有故意停止提供查询原告号码的服务。根据《邮电部经综(1998)770号文件规定“对住宅电话的查询,提供姓名与地址查询电话号码的服务,查询时客户必须提供原告的姓名和住址,加之原告将自己的姓名改为众所周知的“莫开锁”,极易让人错误地理解为商家的电话,这也给话务员的查询工作带来不小的干扰。另外,原告莫开锁没有证据证实我们的电话查号准确率低于95%的行业要求。我们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赔偿

      都匀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莫开锁在被告处开户办理了电话安装业务,双方形成了电信服务关系,二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及相关电信行业规定向原告提供服务。原告莫开锁于2007年2月向被告申请变更户名及移机业务,并要求对外公开其信息,被告已及时将其信息登录在114查询系统内。庭审中,被告辩称:“114”在2007年6月与“118114”整合,曾在短期内有服务瑕疵,但原告的客户未能查到原告的电话号码与查询人查询内容不完整有关系。对此,被告对服务范围扩大而进行技术升级或业务整合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瑕疵导致服务对象的利益受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技术升级、业务整合”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关于《电信规范》1.1.10条规定“电话号码准确率应达到95%,对此,应由提供服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不能提供其电话查询准确率已达到95%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其1000元经济损失,但不能提供损失的相关依据,原告由“莫福华”变更为“莫开锁”对公众而言并非全部能识别“莫开锁”系实名,被告的查询系统将“商用电话”与“住宅电话”进行分类,这一障碍并非被告服务质量的改进所能得到完全改善的。鉴于以上综合原因给予酌情赔偿,逐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现在莫开锁住宅电话,只要客户拨打114查号台查询,就能顺利查到。

 

作者:谢德华

作者单位:贵州省都匀市.仁义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3638547570

2009年7月6日

 

打破行业垄断,才能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公正
           
——有感于莫开锁向电信维权胜诉一案

      一、案件的来由及结果
      莫开锁作为黔南电信公司的一位用户,申请安装了8321110的固定电话,在安装固话时与黔南电信公司签订了《业务服务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根据《电信规定》1.1.10规定:“电话查号准确率应达到95%”。而证人刘泽松、方品丽、顾先福等人证实:电话查询莫开锁的电话时,电信公司业务员居然称 “查询不到,没有登记”。这使莫开锁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故其于2007年11月30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莫开锁胜诉。在判决电信黔南公司、电信都匀公司违约法赔偿莫开锁200元经济损失的同时,以(2008)都民初字第65号罚款决定书,对莫开锁所谓的伪证行为罚款500元。
      莫开锁接到一审判决书及罚款决定书后找到贵州省都匀市良正法律服务部,表达不服判决,要求上诉。双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如果二审败诉,则代理人分文不取。该服务部立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对罚款决定书申请复议。经过二审法院长达半年的审理,仍然判决认定电信黔南公司、电信都匀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判决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上,维持了一审判决。对一审法院错误作出的罚款决定,经过复议,依法予以撤销,体现了司法的公正。
      二、敢于维权,才有胜诉的结果
      对于垄断行业的侵权,更多人选择沉默,或者因维权成本太高,予以放弃。本案当事人莫开锁则敢于向电信老大问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精神是值得称赞的。电信自持龙头老大的地位,不遵规守约,无视一个固定电信用户的权益,无意或恶意作出一些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只有像莫开锁那样,敢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在法律的天枰上予以裁判。从一审、二审判决的结果来看,电信违约是客观事实,不容争辩。违约后就得承担赔偿责任,还得放下老大的身段,接受法律的监督、舆论的监督和民众的监督。
      三、行业自律,取信于民
      垄断行业故意违约,受到的惩罚应该加重,对弱势的受害民众应该加大保护力度。本案中电信受罚后,是否真心改过,提高服务质量,重视民众提出的质疑呢?据莫开锁反映,还有客户打电话询问莫开锁电话时得到的回答是:“没有登记”。我想,无论是否属实,希望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否则,莫开锁将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并且,我们有理由相信再次进攻的威力会更强大!!

作者:高勇
作者单位:贵州.都匀良正法律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85425545   18908549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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