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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东家"提出竞业禁止女教师索要"保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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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02 10:00:16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据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今年,大学毕业不久的姚邦玉、张英燕进入凯里市紫微儿童潜能教育培训学校上班,后因故辞职而引发劳动争议。12月1日,凯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庭上,校方要求张英燕、姚邦玉不得从事与该校有业务竞争关系的行业,姚邦玉、张英燕则要求支付“保密费”,否则,断难“从命”。

  签了劳动合同

  “东家”却不交保险

  庭审中,张英燕、姚邦玉说,今年2月12日和5月4日,两人分别应聘到紫微培训学校担任教师,后与该校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1200元,校方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等。后来,两人还与校方签订了《保密合同》和《培训协议书》等。《保密合同》提出了“竞业禁止”条款,二人若离职,2年内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投资、经营与该校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也不得到与之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

  劳动合同签订后,姚邦玉、张英燕认真履职,但校方却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为此,两人多次提出要求,但校方置之不理。无奈之下,今年9月15日,两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向校方递交辞呈。10月15日,她们找到校方负责人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不料一个半月的工资被克扣。其中张英燕为2000多元,姚邦玉为1800多元。

  员工提出辞职

  校方索赔违约金

  由于协商未果,姚邦玉、张英燕向凯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两人除了讨要工资,请求校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给予经济补偿外,还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确认双方的保密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紫微培训学校收到劳动仲裁受理通知书后,提出了“反诉”。其主要理由是,二人上班后,校方出资11800元/人将其送至北京进行培训。根据双方签署的“培训协议书”,二人应在该校工作三年。然而两人学成归来仅上班2至3个月,便寻找借口另谋高就,给校方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请求凯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令”二人各支付培训违约金1万余元。此外,还要求二人在离职2年内遵守《保密合同》中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条款。

  在“庭审”中,双方均向凯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证据,姚邦玉、张英燕提交的证据显示,紫微培训学校确实未予办理养老保险。而该校的解释是因为两人迟迟未提交个人资料,导致保险无法办理。

  校方提交的证据有双方签署的《保密合同》和《培训协议书》等,该校认为它们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姚邦玉、张英燕赔偿该校培训违约金并履行“竞业禁止”的相关要求。

  校方要求“竞业禁示”

  员工提出要“保密费”

  但是,校方的要求遭到了姚邦玉、张英燕的拒绝,她们说,她们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导致她们辞职的原因是学校违约、违法行为在先。

  对于校方“竞业禁止”的要求,姚邦玉、张英燕认为,这个《保密合同》是无效的,它只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对校方没有约束力,违反了公平的原则。要让她们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校方必须付给她“保密费”,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而辞职至今,她们没有得到校方的任何补偿。

  庭审最后,经调解,姚邦玉与校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而张英燕坚持讨回工资,调解未果。此案仲裁委将择期“宣判”。

  ⊙相关链接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根据竞业禁止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显然,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利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大幅降低,造成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竞业禁止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责任编辑:vjlin【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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