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新闻网消息 “内急”是小事,而从贵州来柳州打工的男子张某为了阻止女老乡潘某在门前小便,持棍子将潘某的手臂打折,为此要付出一笔不小的费用。日前,柳州市柳南区法院一审判令张某向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2400余元。
潘某和张某是贵州省施秉县人,两人都在柳州打工,曾经同时租住在柳南区的渡口村。潘某称,2010年11月4日晚10时许,她要上厕所小便,当时厕所正好有人,而她一时内急,就来到张某租住处门前搭盖的草棚旁小便。不料,张某发现后,从屋里拿着一根棍子就朝潘某的左手小臂上打。
第二天,潘某到医院拍片检查,得知已被打成骨折。她认为自己和张某一向不和,而张某是借阻止她小便的机会实施报复,“当时小便的地方是扔垃圾的地方,并没有侵犯到他的权益;而且他没有用语言沟通,没有采取合法手段,而是用木棍故意伤人。”于是,潘某在今年3月向法院起诉索赔。
张某反驳说,其实潘某已经多次恶意在他门前小便了,他无奈举棍打人是事出有因,不能算故意伤人。
柳南区法院的法官指出,虽然潘某在张某房门前小便不应当,但张某采用殴打方式致使潘某的左手骨折,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已经构成侵权。由此,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一审判令张某向潘某支付医疗费1500元、误工费928.23元。(记者 杨建林 通讯员 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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