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
高中教师工资禁低于公务员
昨(8日)天,国家发改委就《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高中学校的学费价格制定应以教育培养成本为依据。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学校培养标准高中学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构成。其中,列入成本的各学校的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此外,如学校利用学校教学资源从事短期培训、场地租赁等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净额至少应有50%冲减总培养成本。
征求意见稿规定,九项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其中包括: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普通公办全日制高中学校,民办高中和职业高中等其他高中学校、民办初中和民办小学的学生培养成本可参照本办法核算。 (记者刘薇)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