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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从事电信诈骗, 贵州6人获刑又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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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7 09:58:11  来源:法制生活报  

  近日,玉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由玉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等6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案件。
 
 
审判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在网上认识一个叫“彬哥”的男子,“彬哥”让其到缅甸赌场上班,月薪12000元,包吃包住,包来回路费,并告诉黄某多邀约身边人员前往缅甸。2020年5月初,被告人黄某邀约姚某、黄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在黄某与他人的联系安排下通过乘坐飞机、车辆和步行等方式,躲避检查,偷渡至缅甸境内。后黄某等人在缅甸诈骗窝点从事“杀猪盘”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中姚某诈骗成功一起,黄某、徐某某、刘某某、田某某未诈骗成功。黄某某于同年6月偷渡回国,徐某某同年7月偷渡回国,姚某于同年12月中旬偷渡回国。
 
  2020年7月初,被告人黄某偷渡回国后以类似方式邀约黄某俊、黄某鹏、罗某、赖某某偷渡至缅甸境内。后黄某俊等人进行培训后开始实施诈骗。在实施诈骗期间黄某俊、黄某鹏、罗某未诈骗成功。黄某鹏、罗某在诈骗窝点待了约一周偷渡回国,黄某俊、黄某于同年10月偷渡回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姚某、黄某俊、徐某某、黄某某、黄某鹏违反出入国(境)管理规定,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黄某、姚某、黄某俊、徐某某在缅甸诈骗窝点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累计时间达30日以上,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姚某、黄某俊、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姚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鹏等2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面对境外务工的高薪诱惑,广大人民群众应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切勿轻信虚假招工信息,避免陷入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的圈套。应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规定,自觉抵制赴境外或在网上参与涉赌涉诈等违法活动,切勿非法出入国境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通讯员 向政仙 王雅丽)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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