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食野味,罔顾自身处于缓刑考验期的情形,伙同他人捕猎野猪食用,近日,罪犯陈某某因涉嫌又犯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和凤冈县司法局提请,被法院决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据悉,陈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生效后,陈某某在该县司法局接受
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内,陈某某听说县域某地有野猪出没,认为野猪肉好吃,便伙同他人非法捕得一头野猪食用。
凤冈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遂向凤冈县司法局提出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后经县司法局提请,法院依法撤销了对陈某某的原审判决,与所犯新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示:对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罪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区矫正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另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都是违法的。(通讯员:万忠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