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施秉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案件,被告人刘某犯洗钱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刘某系荆某(已被判刑)的丈夫,荆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为杜某获得某公司增效产品提供帮助,并收受杜某给予的茅台酒及现金60余万元。之后,荆某与刘某共同商量将其中45万元拿给张某,让张某以张某的名义存入银行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之后再将理财产品拿给刘某保管。另外,刘某又将荆某受贿所得茅台酒交给杜某代为销售,获利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掩饰、隐瞒荆某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将受贿款用来购买理财产品,以及将受贿物品出售变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洗钱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