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天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辖区重点企业、网站等多家网络运营者开展网络安全执法检查,全面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企业网络安全保卫等安全管控措施,强化网络安全防范意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单位内部安全水平。
案例一
2022年11月份,
天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对辖区内网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内的“破*洛”网站,转载侮辱革命先烈的文章,同时该网站未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未落实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及网页防篡改等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2022年11月6日天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网站直接主管负责人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二
2022年11月份,天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侦办龚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启动“一案双查”。经查,发现天柱县邦洞镇某营业厅未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对营业厅工作人员管理缺位,造成其营业厅的两名工作人员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2022年11月22日天柱县公安局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龚某某等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天柱县邦洞镇某营业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三
2022年10月份,天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对辖区内网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内运营的“爱***社”网站系统,未在网站网络正式联通之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2022年10月24日天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爱***社”网站负责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时依法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爱***社”网站予以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