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 8 月 24 日下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会上,CNBC 记者提问:我的问题有三方面,如何定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企业尤其是外企需要更多注意什么流程?《条例》对外贸以及境外上市计划有何影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盛荣华:第一,《条例》第 2 条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和行业领域的范围,相关单位的网络设施、信息系统如果符合《条例》第 2 条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保护工作部门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认定规则,组织认定是不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行业或者是范围。
第二,企业所有制的形式不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的依据或条件。
第三,坚持对外开放政策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条例》并不是针对外贸以及境外上市而出台的,《条例》是围绕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长期以来,我们积极支持网信企业依法依规融资发展。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企业,无论在哪里上市,两条是必须符合的:一是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必须确保国家的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等。符合这两条就不受影响,不符合这两条就一定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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