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光义利用担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前,金亦贱与检察官办案组人员一起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杜光义,听取了杜光义及其辩护人意见。庭审前,参加了庭前会议,做好庭前准备。庭审中,金亦贱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杜光义,并通过多媒体展示了本案证据。被告人杜光义及其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时,金亦贱发表了公诉意见,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有力指控了犯罪,被告人杜光义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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