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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驾驶摩托车高速上逆行 这个司机真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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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11:40:00  来源:掌上黔东南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一句老生常谈的话,但总有部分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在喝酒后仍旧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在进入高速公路后逆向行驶,当被查获后,才知道后悔。

  7月5日,黔东南州交警支队高速交警二大队民警在巡逻辖区时发现: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正在余安高速公路黄平往凯里方向逆向行驶,过往车辆纷纷避让,情况十分危急,高速二大队民警立即通过喊话劝导,终于在余安高速62公里加500米(小地名:重安收费站)处把该车驾驶员劝停在应急车道上,民警立即把该车驾驶员及车辆带离高速公路,在出了重安收费站后检查该车驾驶员证件时发现,该摩托车驾驶员潘某浑身酒气,询问其是否喝酒时,潘某一口否认,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该摩托车驾驶员潘某体内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16mg,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该摩托车驾驶员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其带到重安卫生院抽血送检。

  经民警了解得知,该摩托车驾驶员潘某系黄平县旧州镇人,在凯里打工,当天因老家有老人过世,在帮忙结束后酒席上喝了半斤白酒,就骑自己的摩托车回凯里,为了超近道就在黄平北收费站闯关进入高速公路,哪知自己对高速公路的匝道不清楚,导致把车开到对向车道上后一直往凯里方向逆向行驶。

  潘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漠视,同时也对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行车安全造成了影响。

  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逆向行驶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该摩托车驾驶员潘某作出罚款200元,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处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黔东南州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 廖忠彦)

责任编辑:杨秀先【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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