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诉称,2012年底,他经人介绍与孙小姐相识,恋爱一个月后,在女方的催促下,他们按照习俗举行了订婚家宴。他及家人给付孙小姐彩礼10001元,并购买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2013年4月,孙小姐打电话约他拍结婚照,他考虑到二人认识时间较短,拍结婚照时间过早,因此未去。孙小姐到他家大吵一架,此后两人没有联系。杨先生说,他本想“冷却”一下关系,没想到几个月后得知孙小姐与他人结婚。一怒之下,他起诉要求孙小姐退还彩礼钱以及金项链、手机。
孙小姐辩称,双方并没有办订婚家宴,只是一起吃饭时杨先生给了她现金10001元,说是给她的花销而不是彩礼钱。金项链和手机都是杨先生自愿赠与的,不同意返还。
法院认为,杨先生与孙小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杨先生要求孙小姐返还金项链和彩礼10001元,理由正当,法院支持。恋爱期间,杨先生为孙小姐购置手机一部系为增进双方的感情,这种财物的给付与婚约习俗无关,应视为无偿赠与,不用返还。(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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