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得不违法”的苦衷,并非孤案,而作为政府内设机构的法制办在汇报中能够对此问题进行披露,是一大进步。但报告所揭示的一些地方政府对违法行为的理直气壮,令人忧虑:政府行为,系由法律授权而来,自然应成守法之楷模,怎能“不得不违法”?
事实上,守法律秩序,循法定程序,本是政府行政治理中符合其切身利益,也是保护地方政府官员的理想状态。依序而行,自能依法而治。然而,在各地均常出现政府先定调子,再找依据,甚至只考虑“初衷”不考虑后果的情况。而在出现不良后果之后,或者要求执法部门按照政府意愿“执法”,或者对不利于自己的司法裁决不予理会。如此破坏自己需大力倡导的守法秩序,令人费解。
出现如此情形,首先是政府官员存在对法的认知问题,认为法律是为政府治理服务的,因此,政府行为不能为法律规定所制约。于是,法律成为地方政府的纯粹性工具,可以选择性适用,使得选择性执法成为某种常态。其次是在政府官员的政绩考评体系中,过分强调硬环境硬指标,缺少社会整体进步发展的软实力考量。为了政绩,地方政府行为更多从“初衷”出发,出问题则以“苦衷”替代守法之责,也就不奇怪了。
守法之责,首在公权,当公权力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以“苦衷”为由时,如何能指望社会各阶层以守法为荣?违法犯罪者,谁无苦衷?谁的苦衷不比政绩之苦衷更苦?
前两年,重庆某区政府向法院发出警告函,引起社会热议。在我看来,政府警告函也好,表达“苦衷”的公文也罢,都是社会法制进程中的“珍贵文物”。这些“文物”的存在,反映了走法治道路之艰难,也让我们更为珍惜目前所取得的法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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