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院长刘炳君对记者说,被告人当庭否认犯罪的辩解是否成立,要结合全案证据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及亲笔供词作整体分析。
据介绍,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多组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唐某某贿赂的事实。一是出示了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实了薄熙来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等职务的事实,薄熙来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二是出示了行贿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某某、时任辽宁省副省长夏某某等人的证言、薄熙来签批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将深办并入大连国际的请示》、《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等书证,证实薄熙来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谋取了利益;三是出示了唐某某的证言、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时任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主任宋某某等人提供的证言和书证;四是出示了薄熙来在调查、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等证实: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先后三次收受唐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及贿款来源和赃款去向的事实。
刘炳君解释说,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提供的证明薄熙来受贿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出示的行贿人唐某某5份证言笔录、4份亲笔证词以及其接受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直接证明了其与薄熙来的行受贿事实,还有多份证人证言和书证证实了贿赂款的来源和去向,印证了唐某某的证言客观、真实,基本上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当然,对证据效力以及如何适用证据的问题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法据实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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