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8日,凯里法院对被告人肖某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这是自2012年12月6日凯里市开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凯里法院审结的首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
被告人肖某,男,湖北省仙桃市人。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肖某在没有办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利用租赁的凯里市水沟边84号房屋,非法向他人收购各种野生动物欲出售牟利。2012年10月11日和10月15日,凯里市森林公安机关两次对被告人肖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共查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鹰类动物18只、隼科动物6只、小灵猫2只。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果子狸9只、豹猫2只、黄鼬1只、棘胸蛙357只、各种蛇700余斤。凯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按照《凯里市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凯里市当前正在开展的“三创”工作,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肖某作出了前述判决。(曾令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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