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政府5日发布的公告称,经行政长官批准,澳门特区设立突发事件应对委员会,旨在全面协调、指挥和监督各公共实体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应对突然发生且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评估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影响范围及可能引致的后果;制定应急方案,以便实时、有效及全面地应对突发事件;协调及指挥各公共实体按应急方案采取措施,包括启动现存的民防、旅游、卫生、食品安全等范畴的应急机制;根据应急措施的需要,调配相关公共实体的人员、设备、设施及其他应急所需的资源等。
突发事件应对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委员会主席,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任秘书长,其他成员包括新闻局局长、法务局局长、治安警察局局长、消防局局长、卫生局局长、社会工作局局长及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
为更有效执行工作,委员会主席可召集公共实体的人员,以及邀请专家及私人实体的代表出席会议;也可设立工作小组,就具体事宜进行研究及跟进,并编制报告。(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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