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家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的肖某驾驶湘N81412号红岩牌重型厢式货车,搭载石某等七人,由从江县雍里乡滚玉村往尧等村方向行驶。15时许,当车行驶至滚玉村往尧等村线4KM+15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石某当场死亡,驾驶人肖某等人受伤及车辆毁坏。
事故发生后,经从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肖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事隔一年半,死者石某的家属却迟迟得不到任何赔偿。近日,死者石某的哥哥石某某到从江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此事并申请法律援助,但经审查发现石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梅林乡石碑村石碑屯77号,依据惯例,应该由广西三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考虑到石某某的具体情况,县司法局就由从江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还是建议其到广西三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作了认真的研究,最后,按照《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第十条的规定,认为只要申请人经济困难需要法律帮助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就应当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于是决定为石某某维权提供法律援助,并主动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白锋具体承办此案,同时要求星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协助法律援助工作者白锋办理该案。派出的工作人员前往交警部门、保险公司以及当事人处对事故情况进行了仔细的了解,并与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做了大量法律及道义上的沟通,目前,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与石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使石某某成功获赔6万余元。(从江县司法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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