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在自己身上,银行的钱却被取走了,原来是信用卡的信息数据被他人“克隆”了。2012年9月28日上午,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对审理的首例信用卡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文利、刘长明、谭洪生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对被告人谭洪生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对被告人王明德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文利、刘长明、谭洪生、廖安华、王明德(均为化名)等五人均系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无业人员。自2011年7月20日以来,五被告人共同或伙同他人携带笔记本电脑、刷卡器等作案工具,由遵义市流窜至重庆市秀山县,贵州省凤冈、石阡、黄平、纳雍、大方、织金、施秉、丹寨等地,通过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形式,虚构系“重庆地质局308地质大队”的业务员身份,以向被害人经营的五金门市部购买大量的水管或长期在被害人经营的招待所、酒楼包食宿的事实,骗取数被害人的信任,从而向被害人提出多开发票拿回扣的要求。被害人为了促成“生意”,应被告人的要求到银行新开账户并将回扣存入银行。在开户的过程中,被告人采取套取该账户的密码,然后以看新账户卡为由趁被害人不备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刷卡器复制该银行卡的数据信息,尔后,通过复制的数据信息伪造被害人的银行卡,并于短时间内将被害人存入银行的存款取走。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以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诈骗,涉案金额高达21万余元,数额巨大,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五被告人对丹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姚远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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