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讯 由贵州省检察机关抗诉的黔东南自治州黎平县原县长王崇松受贿案,近日有了二审判决结果。王崇松的刑期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
据悉,王崇松受贿案是去年高检院《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实施后,贵州省检察院与市(州)检察院同步审查职务犯罪一审判决的首例案件。
2008年2月至2010年7月,王崇松在担任黎平县县长期间,共收受他人财物70万元。其中,在帮助辖区一家晶硅材料公司解决高载能企业补贴、税收优惠、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等事宜后,王崇松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所送“感谢费”68万元;黔东南自治州一家土地开发公司在黎平县实施高速公路建设耕地占补平衡工程时,王崇松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行贿款2万元。
2011年1月,黔东南自治州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崇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黔东南自治州检察院根据高检院上述规定,将此案一审判决书报送贵州省检察院审查。贵州省检察院高度重视此案一审判决同步审查工作,及时抽调检察官到黔东南自治州了解案件情况、指导工作。经同步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应予抗诉。
2011年2月,黔东南自治州检察院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贵州省检察院支持抗诉。2012年3月,法院二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将王崇松的刑期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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