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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包”诈骗锦屏74岁退休教师蚀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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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4-11 10:05:06  来源:法制生活网  

 

  法制生活网讯 近日,锦屏某学校74岁退休教师吴某某在途经县城农贸市场路口时,被人以“丢包”作诱饵的方式骗走存折并取走现金5万元后悲痛欲绝,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随即出击,成功抓住了犯罪嫌疑人,并深挖破获了多起诈骗案。

  案发后,警屏警方迅速组织民警开展侦破工作,发现岑巩县的杨某军、杨某清及玉屏县张某国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3月30日晚,在铜仁市的一旅馆中将杨某军和张某国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杨某军、张某国交待了2月25日,伙同杨某清(现在逃)流窜至锦屏县城以“丢包”为诱饵的方式诈骗吴某某现金5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供认了2011年10月10日、11月18日先后以同样手段在锦屏县城诈骗米某现金35000元,杨某现金12000元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国、杨某军已被锦屏警方刑事拘留,对涉案人杨某清的追捕工作在紧张进行中。

  小编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贵州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调高诈骗数额报最高法备案的经济发达省份,前案3人得为9.7万元的“诈骗数额巨大”付出代价,后案的4人被判处刑罚已经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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