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两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罗某和周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8月24日,罗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国道320线三穗县域内被当时执勤民警查处,经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同日,周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同一地点被当时执勤民警查处,经检验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4mg/100ml.
经开庭审理,罗某和周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该院认为,二被告人明知酒后驾驶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仍在醉酒后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高长福 孙陶丽)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