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雷山县宏发木材加工厂因存在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违法行为,被雷山县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9月1日,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位于雷山县大塘乡宏发木材加工厂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雷山县大塘宏发木材加工厂厂区面积5000余平方米,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了雷山县宏发木材加工厂罚款8000元的处罚。(张正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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