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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遇上大难题凯里开审车祸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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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05 09:39:06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同命不同价”遇上大难题

凯里开审车祸赔偿案,因死者无户籍,该按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赔偿引发激辩

  金黔在线讯 今年3月20日,青年女子王赛霞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她生前在凯里城区租房住了超过一年。就此她亲属提出,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结算。9月1日,凯里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事各方就王赛霞死亡赔偿金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展开了激烈争辩。

  女儿车祸死亡,

  家属索赔28万

  据介绍,王赛霞出生于1993年1月13日,属无户籍的“黑人”。在出事前,随夫在凯里租房住。

  在庭审中,王赛霞的父母王安光、龙金芝(凯里市万潮镇荷花村人)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条的规定,在城镇居住时间长达一年以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他们的女儿已在凯里居住了两年,故请求法院判令肇事车驾驶员张世俊、车主李晓卫以及财产保险公司按城镇标准赔偿计算其女儿的死亡赔偿金,总计28万余元。此外,夫妇俩还主张了5万元的精神抚慰。

  为了证明女儿适用城镇居民标准领取死亡赔偿,王安光夫妇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分别是凯里市广场路派出所和王赛霞租住屋的房东的证明。记者看到,两份证据均证实王赛霞在凯里兴庄巷315号居住了两年之久。

  死者无“身份”,

  赔偿该给谁?

  被告人张世俊对王安光夫妇的主张无异议,但表示自己“只是跟老板李晓卫打工,无能力进行赔偿”。财产保险公司则称已就此案赔付20多万元,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已履行完毕。而肇事车车主李晓卫就此与原告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李晓卫对王赛霞是否是王安光夫妇的女儿提出了质疑。

  他说,通过事故责任认定书不难发现,王赛霞没有身份证号。而在王安光家的户口簿上,没有关于王赛霞的登记。此外,王安光也未能提供王赛霞的学生证、毕业证、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结婚证……这说明王赛霞属身份不明人员,王安光声称与她是父女关系缺乏依据,因此,他夫妇不具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此外,李晓卫认为,王赛霞年满17岁,不满18岁(指事发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该按照农业家庭户口的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而王安光夫妇要拿到这赔偿金,只有在提供出他们系父(母)女关系的证据。此外,李晓卫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辩论。

  协调失败,

  法院择期宣判

  针对李晓卫的质疑,王安光夫妇拿出了凯里市万潮镇荷花村委会出具的证据。这份证据表明,王赛霞系王安光的二女儿,出生于1993年1月13日,因属于超生至今未上户口。凯里市万潮镇派出所在该证据上盖章确认。

  而对于李晓卫质疑的言辞,王安光的“亲友团”纷纷表示不满,有的甚至在旁听席上提出抗议,但被法官阻止。

  在庭审的最后,法官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协调宣告失败。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相关链接

  “同命不同价”

  本案所体现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是指在一些案件中,因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也很大,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16万多元。

  而在本案中,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王赛霞获得死亡赔偿金是6万多元;而如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则是28万余元。两者之间相差22万元。(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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