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榕江县首例醉驾案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对被告人钟某判处5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
5月20日晚,榕江县交警大队在国道321线954KM+800M处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查获驾驶人钟某酒后驾驶贵HC9513小型普通客车,民警迅速将该车扣押,将钟某带到大队处理。经进行酒精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大于165.2mg/100m1,属醉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大队以涉嫌该罪立案侦查,依法移送起诉。
在庭审中,公诉人逐一出示了由县交警大队侦察获取的证据,法庭全部当庭确认。根据合法的程序及充分证据,法庭当场对被告人钟某判处5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 (唐光新 石庆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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