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村干凌某在处理村民纠纷时,因被侄儿讥笑,便怀恨在心,在乡干部赶来处理时,凌某把随行中的协警杨某误认为是其侄儿,遂用路边的岩石砸中杨某的右眼。7月19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伤害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五旬村干凌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缓刑三年。
据了解,2010年3月16日晚上,村干凌某在处理村民的纠纷时,被侄儿讥笑,两人便发生口角,相互进行对骂。后村民电告乡政府,要求政府派人前来处理该事,随后,乡政府干部与协警杨某等赶来处理,在路过稻田边时,凌某把随行中的协警杨某误认为是其侄儿,遂捡起路边的岩石,跑上前把杨某的右眼砸中。经法医鉴定,杨某右眼属重伤。案发后,凌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四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凌某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几次下跪,恳请受害人杨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凌某在调解村民纠纷时,被其侄子讥笑,遂起报复之意,当前来调解的协警杨某等人赶到时,误将杨某认为是其侄子而用岩石将杨某眼睛砸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凌某主动投案。在庭审中,凌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鉴于凌某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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