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岑巩县人民法院对黔东南州首例“酒驾入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杨曾华被判拘役1个月并罚金2000元。
5月9日晚,驾驶人杨曾华(男,现年25岁,岑巩县人),与朋友一起在新兴吃夜市时喝酒。当晚23时30分,其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贵HD5796号小型越野客车去接人,当车行进新兴开发区万福口处遇红灯停车,其认为已占了停车线,未察明车后情况下倒车,与岑巩县思阳镇玄宫路46号杨金林持证驾驶的贵HU2452号小型轿车(的士)首尾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杨曾华系酒后驾车,静脉中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测,静脉血中乙蹲含量大于200mg/100m,属醉酒,其行为属醉酒驾车肇事,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机动车罪。5月11日,被公安局机关刑事拘留,5月19日,被批捕。
法庭上,被告人杨曾华对自己的错误供认不讳,并对自己醉驾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后悔莫及。
(唐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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