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剑河县消防大队依法宏大木材加工厂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依法罚款5000元。
剑河县消防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宏大木材加工厂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已违反了《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剑河大队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责令宏大大木材加工厂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向该木材加工厂作出了5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王柯 张正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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