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石敏 王炳真 记者 刘仙)近日,榕江县一啤酒批发商在销售啤酒时,以给付现金和实物的方式给餐饮店“好处”。工商部门介入调查时认定此举构成了商业贿赂,对该批发商给予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近期,群众向榕江县工商家局举报称,该县湘榕商贸城某批发部负责人黄某在销售某牌啤酒时以给付现金和实物的方式给餐饮店“好处”,要求餐饮店只能单一经营其经营的某牌啤酒,侵犯了其他同类商品的公平竞争权和消费者的权益。
接到举报后,榕江县工商局立即介入调查。经查,今年元月以来,该批发部负责人黄某为扩大某牌啤酒在榕江市场的销量,与城关的22户餐饮店签订《进店协议》和《终端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黄某以支付现金和啤酒展示柜等方式给上述餐饮店,作为回报条件,餐饮店需保证自己的店内只单一销售某牌啤酒,不销售其他任何牌子的啤酒。从1至9月以来,黄某共向上述22户餐饮店给付现金1万余元,并提供22台冰柜无偿使用。
榕江县工商局认定,黄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鉴于此,该局黄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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