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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在医院内凯里一医生涉嫌违反治疗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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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9 13:38:19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港讯 去年1月6日,凯里退休干部杨胜奎因身体不适到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原四一八医院,以下简称“贵医二附院”)洗马河分院就诊,3天后死在了该院。检察机关认为医生田某(女,1965年出生,贵医二附院副教授级主治医师,行医已有20多年)违反相关治疗原则,最终造成了杨胜奎死亡。7月28日下午,凯里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田某作为被告人出庭受审。

 

    案情回放

 

    据介绍,2009年1月6日17时,杨胜奎因身体不适到贵医第二附属医院(原四一八医院)洗马河分院就诊,该院田某为其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心律失常、心功能2级病症,建议住院治疗。次日10时,杨胜奎住进了洗马河分院。到2009年1月10日凌晨4时20分,杨胜奎死亡。

 

    事发后,黔东南州医学会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认定死者杨胜奎是低血钾引起呼吸肌麻痹及恶性心律失常而死亡。综合鉴定情况以及相关规定,黔东南州医学会将此医疗事故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09年8月,凯里市法院就此案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贵医二附院一次性给予原告杨光屏等4人7万余元赔偿金。黔东南州法院在终审判决中维持了凯里市法院的判决。

 

    公诉机关:医生违反原则致病人死亡

 

    7月28日下午3时许,凯里市法院宣布开庭,检察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田某违反高血压、糖尿病的治疗原则,使用胰岛素与葡萄糖静滴,致杨胜奎于2009年1月10日凌晨4时20分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 ,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死者杨胜奎的妻子杨光屏等3人当庭针对被告人田某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的主张,请求法院判令田给予三原告29.4万多元的赔偿金。

 

    被告人当庭认罪

 

    庭审中,本案被告人田某独坐前台,表情显得很冷静,话语不多,但认罪态度非常好。

 

    检察机关宣读公诉书后,主审法官询问田某是否认罪,田某为自己作了些辩解,但还是认为自己有失误。最后,她说:“我有错,我认罪!”

 

    由于田某的认罪表现,法庭决定此案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免去了不必要的审理环节。

 

    就是否愿意给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29.4万多元赔偿金的问题,田某当庭拒绝,因为其所在的医院此前已给予原告方7万元赔偿金了。

 

    辩论:被告人该不该受到刑事处罚?

 

    当日下午4时左右,庭审进入了辩论阶段。

 

    田某有罪是控辩双方均已认可的事实,但其该不该给予刑事处罚成了双方辩论的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此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已构成了医疗事故罪,根据该罪名,应该对田某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光屏认为,由于田某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其丈夫撒手而去,她强烈要求法院给予田某相应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则建议法庭对田某给予免除刑事处罚处理,其认为,检察机关追究田某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之一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分析意见”中的第二条对杨胜奎死亡原因分析为“低血钾导致呼吸肌麻痹及恶性心律失常。”同时又在第4条注明:“由于患方拒绝作尸体解剖,致患者的死亡原因无病理资料证据。”由此,该辩护人认为,既然患者死亡原因无病理资料证据作为佐证,那患者死于“低血钾导致呼吸肌麻痹及恶性心律失常”的结论,就主要是鉴定人根据有限的医院诊断记录得出的主观分析意见。在缺乏直接病理资料的情况下,鉴定人的分析意见难免带有较多成分的主观因素,用这样的证据来作为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关键性证据,对被告人田某来说是不公平的。

 

    该辩护人还认为,患者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不配合检查治疗以及隐瞒低血钾病史的行为,也是导致本案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庭审接近尾声,法庭给予田某最后陈述的机会。田某站起身来,面朝死者原告席方向,郑重向死者亲属表示道歉,“我对不起死者,对不起死者的亲属!”她希望法院给她一次机会。

 

    此案件凯里市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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