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正义网 一名青年到自助取款机取钱时,发现他人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后,便顺手牵羊取走了5300元。近日,该贪心青年被贵州省锦屏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经一审开庭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0年2月27日8时许,现年32岁的被告人龙某某在锦屏县工商银行ATM12号自动取款机上准备取钱时,无法将卡插入取钱,发现该取款机内有他人遗留的银行卡,而且取款机界面还处于存取款状态。于是,龙某某用该卡在取款机上分四次取走了人民币5300元。案发后,龙某某于5月4日到公安机关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
本案经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该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以持卡人的名义在自动柜台机(ATM机)上使用,取出现金占为己有,其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龙某某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被告人龙某某由于不懂法,仅认为自己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德,不是犯罪,公诉人当庭举出大量事实证据并耐心释法说理,进行法律教育,被告人龙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愿意认罪伏法。法院采纳了指控意见,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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