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通讯员 杨航)6月13日上午,2009年2月20日杀害台江县台拱镇红阳村某少年的凶手张某某被执行枪决,结束了他丑恶的一生。
案情回放:2009年2月20日16时许,张某(男,27岁,苗族,台江县台拱镇农民)携带斧头在台江县台拱镇红阳村将放学后在路上玩耍的少年张某劈伤致死。作案后张文学随即潜逃。台江县公安民警经过两天两夜艰苦的追捕工作后,于22日凌晨4时许,将犯罪嫌疑人张文学在台江县红阳万亩草场公路边的一工棚旁边抓获归案。
2009年7月20日,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台江县公开审理了此案。经法院审理确认,案发前两年,张文学因患糖尿病曾到本村村民张某某(女)家“看米”(迷信算命)改邪气,“忌脚” 半年不外出。半年后,其病情不但不见好转,反而更加严重。为此,张某认为张某某在骗他,感觉自己性命难保,传宗接代无望后,便怀恨在心,产生让张某某也断后之念,以至于发生上述惨案。
在一审中,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09年12月18日,省高级人民院二审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报复行凶,以极端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无辜少年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于2010年6月13日对张某就地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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