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金阳时讯消息 昨日,本报新闻热线96669接报称,市民黄先生通过一家物流公司“快递”一台叉车至工地,但物流公司送货却迟到了一天,导致其经济损失,为此,黄与物流公司发生纠纷。
黄先生介绍,4月10日,他通过一家物流公司托运一台叉车到镇远县的工地,该物流公司承诺第二天便可到达目的地,但在约定时间,叉车却并未送至目的地。黄说,由于工地上急需叉车作业,他不得不在当地租用了工程设备代替叉车作业。12日晚10时许,送货车抵达时,工程已完工,为此,他拒绝签收,物流送货人员将叉车留在了镇远县。黄认为,物流公司未按约定及时送达,他不应付运费,而对方有义务将叉车送回贵阳。
据该物流公司负责人介绍,当初与雇主签订物流协议时,公司已说明并不排除“异常情况”而导致货物无法准时送达的可能,雇主的赔偿要求不能同意。目前,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