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万寿宫“佃户”索要10万元报酬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0-02-03 15:57:12  来源:金黔在线  

 

    1994年,来自麻江的倪代隆以租住的形式住进凯里万寿宫,并进行管理,持续多年。如今,倪代隆向万寿宫的主管单位凯里市文广局索取从1994年到2006年的劳动报酬10余万元,但遭到拒绝,为此他起诉至法院。近日,凯里市法院认定倪代隆的诉请有一定依据,判令凯里文广局支付“管理费”30900元。

  看守万寿宫12年,索要劳动报酬10万元

  倪代隆称,1994年,他到凯里万寿宫内租房住,每月租金50元,后凯里文广局人员王剑西同意由他负责看管万寿宫。2000年5月,万寿宫被确认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为方便管理,王剑西将相关公告和文件交给倪代隆,并说,若有人干涉,便出示这些材料。

  在管理期间,倪代隆尽责尽职,万寿宫曾发生过几次火灾,他都及时进行了扑救。此外,倪代隆还个人出资对万寿宫进行了维护。

  倪代隆说,他看守了万寿宫12年,因此,凯里市文广局应支付其劳动报酬以及维护万寿宫支付的费用共104000元。

  凯里市文广局:倪仅是租客,还未付分文房租

  凯里市文广局答辩称,该局与倪代隆之间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支付其劳动报酬的说法无依据。倪代隆租住万寿宫12年,按照租金50元/月计算,总计房租为7200元,但倪代隆未付分文。就倪代隆扑救火灾等保护万寿宫的行为,该局称,这是一个承租人应尽的义务,不能因此就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院判决:应支付3万余元报酬

  凯里市法院查明,1994年3月,倪代隆入住万寿宫后交了几个月房租,后了解到万寿宫属凯里市文广局管理,便停交房租,但继续居住。万寿宫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后,无人管理,文广局便同意倪留守万寿宫。

  万寿宫维修工程尚未验收,倪代隆便要求继续入住,并要求凯里市文广局支付其劳动报酬等,遭到了拒绝。2008年7月倪代隆擅自入住万寿宫,并将部分房间租给他人居住和存放物品,双方再次发生纠纷,经调解未果后倪代隆起诉至法院。

  凯里市法院认为,上述双方未有任何书面合同关系,但万寿宫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后凯里市文广局同意倪代隆在宫内居住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应视为“无因管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倪代隆的请求是有依据的,但要求支付金额过高,应以300元/月计算,时间则从2000年5月起至2008年12月止,总计103个月。法院由此作出上述判决。倪代隆不服判决,已决定上述。

  -相关链接

  凯里万寿宫

  位于凯里市老街中段的万寿宫,始建于明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分前(几年前已被毁)、中、后三殿,占地面积2500平方米,是凯里城区唯一保存下来的古建筑。这里曾为安抚司、长宫司、宣慰司、土司治所,中共地下党也曾在此成立过抗日救国后援会。2000年5月,历经400年风雨的万寿宫被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责任编辑:vjlin【收藏】
上一篇:烟花三月到凯里共享欢乐甘囊香国际芦笙节
下一篇:剑河发生山火(图)

相关新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