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金先根 记者 杨骥)日前,由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蒋某某、宋某某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名片认识被告人蒋某某,蒋某某自称能开低于正常税率一个百分点的假发票,事成后,他要收取假发票面额百分之一的手续费。吴某某听后,知道“财路”来了,就要求蒋某某印制假发票,自己拿发票去骗钱。
吴某某用蒋某某提供的假发票,并到处宣称自己在税务局有熟人,能开据低于正常税率百分之一的发票。于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五次骗取某项目老板的税款652857.2元。蒋某某从中获取手续费11.08万元。蒋某某的妻子、被告人宋某某明知钱为犯罪所得,却知情不报,还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为蒋某某开设帐户,掩饰犯罪所得。
在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蒋某某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性。法院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4年,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宋某某拘役五个月,三被告人均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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