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吴仕尧 记者 杨骥)10月12日,记者作《男子酒后打的未果》一报道引起部分市民致电诉苦,他们纷纷表示亦曾酒后打的遭遇出租车拒载。为此,记者到凯里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采访得知,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在无人陪同乘车的情况下,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为了发展、改革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2007年11月23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四章--营运服务第35条规定,乘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1、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影响公共乘车环境乘车的;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无人陪同乘车的;
3、携带猫、狗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的;
4、乘坐出租汽车出市、县境或者夜间去偏远地区时,拒绝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5、不承担规定的出租汽车租车费和路、桥通行费的;
6、在禁止停车或者下客的路段要求下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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