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记者 杨骥)9月3日上午,吴女士向记者爆料称,她租用黔东南州运管处一门面做生意(某粗粮莊),签有合同,但运管处称要收回自用,造成违约,并给她带来经济损失。记者采访州运管处后得知,收回门面一说纯属乌有,造成纠纷的原因或为吴女士误会造成。
吴女士:收回门面造成经济损失
据吴女士介绍,她与陈女士于去年6月合伙租用原州运管处工作大楼一楼门面做生意。今年4月,陈女士不愿做了,便以19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女士。因合同到期,今年5月1日,吴女士与州运管处签订新的租用合同(合同截止日为2010年4月30日),然而,5月8日,州运管处通知她说门面将收回自用。为此,吴女士多次到州运管处协调均无果。门面从5月份至今未营业,亦未重新装修(吴女士称设备等陈旧,她欲重新装修和购新设备),给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州运管处:收回之说纯属乌有 吴至今未交房租
为了解真相,记者就该事件采访州运管处。州运管处办公室主任张先生告诉记者,运管处既然与吴女士签订合同,就会按合同办事,收回门面一说纯属乌有。自5月1日与吴签订租用合同后,门面钥匙一直在吴手中,吴拿着钥匙却不经营,至今房租未交(房租按季度交,合同签订时理应交第一个季度的租金,此后将在季末交下一季度的租金)。
“吴至今不交租金,亦不经营。这些天来,有很多人打电话询问那个门面是否可以租用,不知道是不是吴想转让出去而透露的信息,才会有这么多人打电话来询问,但合同规定,门面转让必须经过州运管处同意。”副处长杨先生对记者说,“希望吴依照合同办事,续交租金,早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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