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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拘留所“上吊死”亲属状告县公安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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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02 12:40:51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青年拘留所“上吊死” 亲属状告县公安局(图)

林强和妻子尹红及女儿林裕凤


青年拘留所“上吊死” 亲属状告县公安局(图)

林强和女儿林裕凤

 

    本港讯 (李凯 齐白生)镇远县氵舞阳镇共和街39岁青年林强在被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上吊”死于该县行政拘留所后,其妻子和女儿将县公安局告上法庭,分别请求确认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昨天(9月1日),镇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一并审理了这两起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原告:行政行为违法 公安局应赔偿

 

    原告死者林强的妻子尹红及其女儿林裕凤诉称:2009年6月5日23时许,县公安局以林强同月3日吸食毒品海洛因为由,将林强抓获。6月6日,决定给予林强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交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执行。

 

    6月10日下午4时许接到县公安局通知,林强于当天上午9时许在拘留所上吊死亡。当天傍晚亲属赶到现场时,林强仍被吊在拘留室通风窗钢筋条上,没有被卸下。

 

    6月11日和7月8日,县公安局先后下发两份《鉴定结论通知书》,结论分别为自缢死亡和缢颈致死。

 

    尹红认为:县公安局对其丈夫林强执行行政拘留的场所存在不安全因素、未按有关标准配备防范装备;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没有履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未履行对林强的看管、注意和防范行政职责;在发现林强上吊的危难情形后,没有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因此,县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对林强非正常死亡存在严重失职和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由于县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林强非正常死亡,县公安局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被告:民警履职尽责 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镇远县公安局在法庭上答辩称:事情的起因是由于林强吸食毒品海洛因于6月6日被抓获,经尿检呈阳性,其本人也承认吸毒。当天依法对其执行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6月10日9时许,民警在交接班时发现其吊挂在拘留室后窗上已死亡,立即向局领导汇报,报告黔东南州公安局和县检察院勘察现场,查明死因,通知家属。

 

    经检验,林强系自缢死亡。亲属不服,申请重新检验。县公安局聘请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新检验,结论为林强系缢颈死亡。

 

    关于原告尹红及林裕凤提出的诉讼请求:1、行政拘留所属小型拘留所,场所重要牢固、通风、采光充足,不存在不安全因素,符合相关的要求;2、拘留所实行严格管理制度,对林强执行行政拘留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6月9日晚至6月10日凌晨,安排一名民警值班,其先后进行了四次巡视,履职尽责,并无不当;3、6月10日9时许,接班民警发现林强吊挂于拘留室后窗栏上,立即上前将林强双脚抱起往上抬,发现其身体僵硬,意识到已死亡……

 

    因此,对林强执行行政拘留程序合法,拘留所安全设置符合标准,值班民警履职尽责,现场保护措施得当,并无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当日,镇远县法院没有作出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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