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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法院审理一合伙人卖掉共同财产被诉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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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8-22 11:04:45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港讯 (记者 刘仙)2008年,天柱市民姜继芬在承包经营天柱县邦洞镇肖家采石场期间,变卖了该采石场的装载机,又意欲将其他设备拉出去卖,被发现后未果。其他三名合伙人对此强烈不满,以侵占罪将姜继芬及其丈夫告上了法庭。8月20日,天柱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介绍,2007年9月5日,经肖宗明、肖宗灯、姜继红与姜继芬四合伙人协商,决定将他们合伙经营的“天柱县邦洞镇肖家采石场”承包给姜继芬经营,承包期1年。期间,采石场的“成工50型装载机”等设备交由姜继芬保管使用。

 

    2008年8月31日,承包期即将结束,姜继芬与其夫杨廷铨请车将采石场的碎石机、空压机装车准备运走变卖,结果被发现而未得逞,但是,姜继芬则成功变卖了一辆“成工50型装载机”。

 

    肖宗明等认为,姜继芬、杨廷铨的行为已构成了侵占罪,起诉至天柱县法院,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天柱县法院对此则不予支持,该院认为被卖掉的装载机是肖家采石场的财产,被告人姜继芬是该采石场的合伙人之一,拥有份额,其夫杨廷铨对其的份额也有所有权,因此,裁定姜、杨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罪。黔东南州中级法院认定天柱县法院是在未办理立案手续的情况下径行认定两被告人不构成侵占罪的,因而驳回了该法院的裁定,要求其立案审查。

 

    在8月20日的庭审中,原告肖宗明等认为,姜继芬不仅变卖装载机,还伙同其夫偷运沙石场设备去变卖,已经构成侵占罪。其夫杨廷铨指挥人员拉运沙石场的设备,虽被阻止未遂,但其行为是一种侵占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被告人姜继芬辩称,她侵占的财产不是他人的财产,她也拥有份额,所以其构成侵占罪的主体不合。此外,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被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而她本人卖出去的装载机已不能使用,不能认定为“数额较大”,因而达不到侵占罪的“追究标准”。被告人杨廷铨为自己辩护说,偷运设备到外出售,他根本不在场。

 

    鉴于此案件的相关证据须进一步核实,此案天柱县法院将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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