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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他人有危险他挺身而出被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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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8-05 11:58:51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港讯 (记者 刘仙)核心提示:2006年11月,镇远县铁合金厂下岗职工罗勇和朋友去镇远县天缘发廊玩耍,结果被发廊老板砍伤。镇远县法院认定,罗勇是救他人而被砍伤的……因此,罗勇提交申请,要求镇远县综治委对其见义勇为予以肯定,但是,该要求未获得支持。

 

    他人有危险 他挺身而出

 

    镇远县法院的判决认定,2006年11月19日晚上8时许,罗勇与朋友刘志祥(河南人)到杨再启的发廊玩。随后,与杨再启有矛盾的杨秀平也来到了发廊,并闹起事来。杨再启的弟弟杨再富闻讯从楼上下来,与杨秀平发生了争吵。期间,杨再富用匕首将杨秀平刺伤。罗勇见状,便前去劝解并将杨再富抱住,杨秀平脱身跑出店外。

 

    杨再启在楼上听到打斗,抄刀下楼,见到眼前的情景,误以为罗勇在帮杨秀平的忙,举刀便朝罗勇的右脚连砍了两刀……事后经诊断,罗勇的脚筋/脚骨被砍断。在治疗中,医院采取了抗感染等保肢治疗,但是效果不明显。2008年1月8日,经伤者罗勇以及其亲属同意,医院对罗勇采取了截肢手术,截下了其小腿。

 

    申请见义勇为遭否决

 

    罗勇一案进入司法程序后,2007年6月15日,镇远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再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罗勇及其亲属对此判决无异议(罗勇负伤后获得了15000元的赔偿金)。但认为,罗勇的行为具有见义勇为的特征,应该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到一定的待遇。

 

    2007年8月1日,罗勇上书镇远县综治办,要求对其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肯定。镇远县公安局也出具了证明材料,证实了罗勇在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设法施救的情况。

 

    但是,2007年8月28日,镇远县综治委就罗勇的申请召集综治委全体成员开会。会议最后确认,罗勇的行为不能确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罗勇及其亲属对此决定不服,走上了漫漫的上访之路。

 

    综治委与法院认定结论不一致

 

    8月3日,记者通过电话与镇远县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取得了联系。该负责人对为何不认定罗勇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的问题进行了说明。他说,接到罗勇的申请材料后,镇远县综治委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其间,到出事发廊了解情况时,在案发现场的小姐反映,案发时候,罗勇的行为是在帮杨秀平打杨再富,所以,杨再启发现后举刀砍他。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调查人员又发现罗勇与杨秀平不仅认识,而且以前还在同一单位上班。

 

    针对这位负责人的上述说法,记者提了以下的问题:对罗勇行为的定性,镇远县综治委作出的调查结论与法院的结论明显不一致,镇远县综治委对此作何解释?该负责人说,法院从赔偿等角度去考虑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采信了代理律师观点,所以,出现了认定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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