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汪清)近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凯里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李伟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李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李伟在担任凯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人民币96.5万元,并以“借”为名收受黔东南州某房地产公司价值40.3万元的丰田皇冠轿车一辆。该案由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指定三穗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李伟收受价值40.3万元的一辆丰田皇冠轿车系借用行为,不认定为受贿。为此,判决李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穗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州院支抗,并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查明:李伟利用职权,擅自决定免除黔东南州某房地产公司土地滞纳金、土地交易工作经费及用拆迁电杆费用40万元抵扣所欠地价款后,该公司以借的名义送给李伟价值人民币40.3万元的丰田皇冠轿车一辆,直到检察机关在审查凯里市国土局账目后,李伟才将该车归还。因此,黔东南州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法律特征,抗诉机关对该项事实的抗诉理由成立。故,在二审法院作出以上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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