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记者 杨辉)三穗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原副局长胡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11万余元,2008 年被三穗检察院查处。一审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胡某不服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人 民法院。近日,州中院就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胡某在2006年至2007年担任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招录干部过程中的,先后十次收受“好处费”10.3万元。另外,胡某还伙同杨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虚报就业培训的方式,集体套取国家专项资金4.7万元。其中,胡某分得赃款0.8万元。
一审法院在经审理认定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分,决定执 行有期徒刑十年,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胡认为所得“好处费”部分系他人感谢回报,案发前已退还,以不属受贿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进一步审理,作出 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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