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吴昌海 记者 杨懿)日前,施秉县人民法院对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万多元的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介绍,宋某系施秉县白垛乡白垛村人。今年1月17日中午,宋某上山砍柴途经本村高翁坡,吸烟后随手将烟头扔在草从中,引起火灾。宋某竭力进行扑救,终因风大无法扑灭,导致火势蔓延,大面积的森林被烧毁。
案发当天,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5000元人民币。此次森林火灾,经施秉县林业部门实地勘测评估,着火面积达39.52公顷,烧毁林地面积35.27公顷,宜林荒山面积4.25公顷,造成经济损失73951.19元。
施秉县法院认为:宋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鉴于宋某在失火后积极扑救,案发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尽力赔偿了部分损失,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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