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获悉,今年1月5日锦屏县平略镇岑梧村火灾事故责任案办理终结,事故责任人李某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9年1月5日中午11时,因李某在平略镇岑梧村自己家中二楼客房内用石英炉烘烤帕子,不注意用电安全,不慎引发火灾,造成当场烧死4人,烧毁房屋8栋,直接损失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
案件发生后,锦屏县消防大队迅速按照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锁定犯罪嫌疑人、认真调查取证,为成功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奠定了基础。
3月25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以锦检刑诉字〔200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香犯失火罪并向锦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锦屏县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成香及其辩护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提出要求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处警记录,户籍证明,物证照片,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成香用电不当,造成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李成香失火行为,造成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从重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成香自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成香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龙立煜 辜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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