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杨洪文 记者 杨骥)《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9年9月1日起施行,8月31日镇远举行了隆重的颁布实施庆祝大会。
镇远古城历史悠久,文物荟萃,是1986年4月24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州人大常委会为镇远古城保护制定专门地方性法规,得到省、州人大及各级领导的关心和重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9年2月26日通过,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6月19日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使镇远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将促进镇远旅游、经济和社会的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