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属行政违法行为,长期吸毒在严重侵害自身身心健康的同时,还需要大量的资金保障,部分吸毒人员因长期吸毒陷入贫困潦倒,便走上用贩卖毒品所得利润来供养其吸毒的犯罪道路,最终触犯刑律身陷囹圄。
案情回顾
榕江县某村的吴某甲是名“瘾君子”,自沾染毒品后,由于购买毒品的开销太大,很快将财产挥霍一空,想到自己有特别的购毒途径,便打起“以贩养吸”的主意,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吴某甲多次帮助吸毒人员陈某某、程某某、石某某、蒋某某、潘某甲、潘某乙购买毒品,过程中其获取差价或截留部分毒品用于本人吸食。
本案经
榕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毒品对人的身心伤害巨大,长期吸毒会摧毁人的免疫系统,严重的会危及生命。吸毒之人毒瘾发作时,眼里只有毒品,六亲不认,在花光积蓄后,有的为了筹集毒资,会走上盗窃、抢劫、贩毒等犯罪道路,从而滑入犯罪的深渊,不但终结自己美好的人生,而且会殃及、摧毁自己的家庭,导致家庭支离破碎。希望广大群众要保持警惕,认清毒品的危害,珍爱生命,远离毒品。